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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0条)。 2、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1条)。 3、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08.1) (1)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2)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3)燃气管道竖井;(4)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4、在下列场所宜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08.2) (1)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燃气用量大、人员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商业建筑;(4)重要的公共建筑;(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5、使用燃气的场所必须保持空气流通,防止因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6、在不使用燃气时,应关闭好燃气管道上的阀门,防止软管被鼠害发生燃气泄漏,导致安全事故。 7、软管与燃气具连接处必须使用管箍安装牢固,软管严禁穿越墙体、门窗及吊顶;橡胶软管的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定期更换防止老化;建议用户选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燃具。 8、安装有燃气设施的房间,禁止人员居住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房间内不能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燃料。 9、严禁私拉乱接,燃气设施不得被占压、包封,更不能擅自拆除、改装、迁移等。 10、发现燃气泄漏后,应关闭燃气阀门,开窗通风,然后在室外安全地带拨打抢险电话,严禁启闭电源开关和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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