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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艾滋病,怀孕妻子闹离婚!《民法典》实施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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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向北 发表于 2021-1-5 11: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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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
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天是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
全国多地首案已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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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丈夫隐瞒艾滋病,妻子得知后申请离婚

感情稳定的恋人
步入婚姻的殿堂
腹中还孕育着二人爱的结晶
谁料领证第二天
丈夫主动告知
自己罹患艾滋病多年
......
艾滋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
在《民法典》实施前
这段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可撤销的情形
想离婚的妻子怎样才能得到救济?

1月4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
首次适用《民法典》新规
宣判了这起特殊的婚姻撤销案件
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的婚姻
属可撤销婚姻
予以撤销

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11月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天至民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婚前检查。此时的江某,已身患艾滋病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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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婚检结果出来,医生要求江某主动向李某坦白患病情况否则医生就要告知李某。直至29日当天,江某主动坦白,李某方知枕边人罹患艾滋病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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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庭审笔录显示,庭审中被告江某辩称,其在交往过程中多次告诉李某自己患有严重疾病,可能不适合结婚,但李某表示只要感情好这些都不是问题,如果有不好的结果也不要告诉她。
对此,李某则表示江某没有说过自己患病不适合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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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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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途径。

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相约羽毛球被击伤右眼索赔被驳
2020年4月28日,74岁的原告与被告约好比赛羽毛球,被告打出去的一球击中原告右眼,造成眼球受伤。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健康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朝阳区法院今天开庭审理这起侵害健康权案,当庭判决,认为羽毛球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原告参与的行为属于自己甘冒风险被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所有诉求。据悉,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


广东
小孩35楼抛下水瓶,家长被判赔9.2万

今天上午
“民法典实施第一案”
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诞生
一家长为35楼抛水瓶的熊孩子买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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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的5月26日,69岁的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受到惊吓的庾某某摔倒在地,送医治疗。

小区监控录像显示,矿泉水瓶是住在35楼的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的。经过确认庾某某和黄某某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签订后,黄某某只向庾某某支付了1万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
医院诊断显示:庾某某的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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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因沟通未果,庾某某以黄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00344.12元(不含被告此前已支付的10000元)。

但黄某某认为小孩扔瓶子的行为并未砸中庾某某本人,小孩的行为与侵权结果的发生有无必然关系有待法院审理确定。黄某某方面还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提出了异议。
今天上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82512.29元(不含先前已支付的1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文字来源丨上海法治报、羊城晚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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