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美通江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收起左侧

[通江动态] 慎重!通江一女子将同居男子带回老家玩,让父亲蒙受损失

[复制链接]
     
王小丫 发表在  2022-7-3 18: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交友、恋爱等,人品很重要,如果交友不慎,就是埋在亲朋好友身边的一颗定时炸弹,不仅让自己受损,也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损伤。
据微友提供,2022年6月30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起诉书》,引发关注。
《起诉书》公开显示:
被告人程某(曾用名张某),男,1998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州区,住巴州区某镇。
2016年9月9日因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2019年9月3日因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因涉嫌盗窃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2月2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程某与刘某甲同居生活。
2019年7月1日,程某随刘某甲回通江县某镇某村刘某甲老家玩,程某发现刘某甲父亲刘某乙将身份证、手机和一张建设银行卡放在客厅沙发上,因其知道刘某乙的银行卡密码,遂用刘某乙的身份证进行了微信实名认证,绑定了刘某乙的建设银行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三次将刘某乙银行卡中的18300元盗走。


案后,被告人程某的亲属代其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022年2月21日,被告人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该次盗窃犯罪事实。
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本文综合自:12309中国检察网、图据网络)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站点须知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帮助中心
网友中心
购买须知
支付方式
服务支持
资源下载
售后服务
定制流程
关注我们
官方微博
官方空间
官方微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