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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路向北 - 

@通江人 春节式涨价你经历过吗?我们可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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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向北 发表于 2021-2-16 16: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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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期间,迎来一波涨价潮。洗车店、理发店、甚至街边的摩托车……都涨价了!

每到年底,各行各业都会以“过年”名义涨价,从打车到吃饭通通涨!涨!涨!

最近,小编接到投稿:一位微友经常去诺水河镇街心花园某家面馆吃面,平时的价格都是七块,今天去吃面老板收了十块。在吃面途中他发现了一位女士大概是老板的熟人,她给的是平时的价格,这家面馆涨价不明码标价不说,还以人而定价格?而且这家餐馆只是上午开几个小时挣点高价面钱,中午就关门了,店面门口也毫无春节涨价提示语,这种餐馆会受大家光临吗?

这样的涨价相信大家都遇到过,各行各业的涨价从正月初七后会慢慢恢复正常。这也似乎成了过年的特色。但是,这样的涨价是应该的吗?

早在春节前一周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发布了2021“春节、**”期间稳定市场价格提醒告诫函(第一号)全文如下:

全市市场经营者:
为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稳步推进,确保2021年“春节、**”期间市场价格基本稳定,预防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市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市场经营者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切实树立价格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生产,保障供给,降低成本,合理定价,对所经营商品和服务,依法明码标价。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严禁价格欺诈。
二、严禁通过行业协会以协议、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和操纵市场价格;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散布涨价信息。
三、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执行销售价格。严格将国家、省、市制定的疫情期间各项价格优惠和进销差价率政策落实到位。
四、针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等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等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四)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经营者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巴中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全面开展“春雷行动2021”疫情防控**工作,成立专业执法小分队,严肃依法查处乱收费、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以及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等。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拔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来源:微友投稿、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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