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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路向北 - 

点击查收!通江县禁止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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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向北 发表于 2022-1-24 08: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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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止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通江县人民政府决定在通江县城市建成区等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以及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等。
二、临时燃放区域及时间:在农历除夕上午10时至正月初六24时、元宵节上午10时至24时,许可在石牛嘴上广场、华府首座广场、谭家河湿地公园广场、高明湖入口广场燃放。
三、禁止燃放区域:
老城区集中区:东至朱家湾大桥(诺江东路858号)、南至南和加油站(城南路1500号)、西至谭家河大桥西段(大黄沟路4号)、北至县政协(光华街23号附1号)区域内。
新区集中区:谭家河大桥—新保健院—高明湖—高明职中—超前外国语学校—周子坪安置房小区(含谭家河湿地公园)环线内。
除通江县城市建成区外,下列地点、场所和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粮、棉、油等重要物资储存仓库,输油(气)管线、加(配)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四)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地、草地等防火区以及严禁被污染的湿地;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场所或区域。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规燃放行为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或0827-722206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规销售行为举报电话:0827-7115117(县应急管理局)。
七、孔明灯的燃放管理适用本《通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来源:平安通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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