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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小丫 - 

判了,周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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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丫 发表于 2023-12-14 09: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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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长春高空抛物”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死刑。受害者家属称,宣判后,对方表示接受该结果,且不上诉。对于该结果,受害者姐姐娄青(化名)哭着告诉记者,“感谢当地司法机关给出的公正结果,判处杀人犯死刑。”但她也表示,拿到结果后“自己一点也开心不起来”,尤其是看到被告人母亲在得知死刑结果后也在痛哭,“心里五味杂陈,这个悲剧本不应该发生。”现场,被告人情绪一直较为平稳,“刚进来时脸上还挂着嘲弄的笑容,他得到了他想要的结果。”

被告人在案发当晚先后投掷8块砖头

此前,11月27日,该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6月22日,被害人娄某在长春市红旗街小吃街购买小吃,晚间22时许至23时许,被周某从高楼抛下的砖头砸中身亡。


事发现场 图源:视频截图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不仅在案发当晚先后投掷8块砖头,还在6月17日下午和晚间两次集中高空抛物,投掷物包括2桶5升桶装水和3罐未开封可乐。这两次集中投掷均有人员被砸中,并受伤。
根据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他出生于2000年,初中文化,曾在上海某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因生活不顺,原本计划跳楼**,但又不敢,于是选择高空抛物,希望被判死刑,“我没有具体目标,砸死谁算谁。长春是随机选的,我在附近住,知道这里(注:案发地)繁华人多。”
记者注意到,庭审现场,被告人周某对上述情况供认不讳,并在庭审现场数次嘴角上扬,面露微笑,引发受害者家属强烈不满。对于此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患精神病是否影响量刑,付建律师指出,取决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的精神状况。如果具有专业资质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被告人案发时确实处于精神病的发病状态,且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案发时未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后续,受害者家属称,还将追究涉事物业等相关机构、部门责任。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不能确定具体责任人,则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建筑物中抛落的物品造成的侵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应当由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罪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高空抛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的,即可以达到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将物品从高空抛出去。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罪 立案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1.存在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具体对高空的认定,暂无明确标准。实践中,高空抛物可能涉及三个不同的法益,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禁止高空抛物的制度规范。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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