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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 封面新闻记者 谢颖日前,巴中市通江县何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甲醇经营,被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其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予以没收。 今年11月2日,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通江县壁州街道办事处一门市疑似储存有危险物品,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壁州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核实。经现场检查并抽样鉴定,该门市存放的大量不明液体系甲醇,群众举报属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何某某经营(储存)的甲醇予以没收,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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